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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二 【妨害安全駕駛罪】對行駛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駕駛?cè)藛T使用暴力或者搶控駕駛操縱裝置,,干擾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駛,,危及公共安全的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,、拘役或者管制,,并處或者單處罰金。前款規(guī)定的駕駛?cè)藛T在行駛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離職守,,與他人互毆或者毆打他人,,危及公共安全的,依照前款的規(guī)定處罰,。【擇一重處】有前兩款行為,,同時構(gòu)成其他犯罪的,依照處罰較重的規(guī)定定罪處罰,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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