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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》第十七條 機動車駕駛?cè)嗽谝粋€記分周期內(nèi)累積記分滿12分的,,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其機動車駕駛證,,開具強制措施憑證,并送達滿分教育通知書,,通知機動車駕駛?cè)藚⒓訚M分學習,、考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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